獎助學金申請給獎辦法

獎助學金申請給獎辦法

社團法人台北市武進同鄉會獎助學金申請給獎辦法

八十一年二月修正  八十八年五月修正  九十三年三月修正  九十四年八月修正 九十七年元月修正   九十八年八月修正  九十九年元月修正  一O二年八月修正  一O二年十月修正 一O三年七月修正

一O四年七月修正 一O六年元月修正

一、宗旨:

為鼓勵在臺同鄉優秀子弟,資助有志青年,奮發向學,以培植國家建設人才起見,依同 鄉會獎學金財務實際情形,特訂定本辦法。

二、措施:

(一) 設置獎(助)學金,以獎勵公私立大專院校、高中(職)在學青年。

(二)  設立清寒獎助學金,以獎助家遭變故或經濟困難之大專高中生。

(三) 表揚體育群育暨參加社會活動(比賽)成績優異之同鄉子弟。 三、作法:

(一)獎(助)學金:

1、 國內大專院校在校生,不分公私立學校,申請獎學金者,其學業成績總平均 分數八十分以上,操行成績甲等(滿八十分);申請助學金者,其學業成績總 平均分數七十分以上,操行成績甲等(滿八十分),修習學分均須達四學分(含) 以上者,得向本會申請。

2、 國內高中(職)各級學校肄業,申請獎學金者,其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八十分 以上,操行成績甲等(滿八十分);申請助學金者,其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七 十分以上,操行成績甲等(滿八十分),得向本會申請。

3、 獎學金之金額,大專院校學生每名八千元,高中(職)學生每名五千元,助學 金之金額,大專院校學生每名四千元,高中(職)學生每名三千元。本會得視 每年可運用之獎(助)學金金額額度,彈性調整各學制發給之獎學金及助學金 學生人數,以每年各學制發給大專院校及高中(職)學生獎學金及助學金各十 名為原則。 以上名額超過規定時,以評審總分較高者優先獎助。如評審總分相同,則以 參予本會各項活動分數較高者優先。

4、 為鼓勵同鄉子弟積極參予本會各項活動,所有獎(助)學金申請人之評審總分 以「學校學業成績」佔百分之六十;唯技專院校學生學校學業成績以加百分 之六計算。「參予本會各項活動」(以下簡稱「活動成績」)佔百分之四十方 式評核,分數計算以每年八月一日至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及二月一日至七月三 十一日(以下簡稱「當期」)分段計算。參予活動之申請人每次計分,並予累計。

5、 「活動成績」評分項目分為三種,即「參加青年聯誼活動」、「協助會務工作」 和「投稿鄉訊」,各佔「活動成績」百分之五十、百分之三十、百分之二十。 說明如後:

(1)  「參加青年聯誼活動」及「協助會務工作」:以申請人「當期」實際 參加次數,與本會「當期」舉辦青年聯誼活動及協助會務工作總次數 的百分比計分。

(2)  「投稿鄉訊」」:申請人於「當期」投稿鄉訊,並獲刊登,每次 10 分, 並予累計。

(3) 上述各項活動均會透過鄉訊刊登及網站公告(網址: http://www.wujin.org.tw)。

上述「參加青年聯誼活動」及「協助會務工作」以申請人參加為主,如因重 大原因無法參加,可由家長代行,以二次為限。唯代行時,僅能獲得當次活 動次數之半計算。

(二)清寒獎助學金:

1、 其學業成績須在六十分以上,操行成績甲等者,並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方得申請:

(1) 無父母者。

(2) 家遭重大變故者。

(3) 家有三人以上同在受教育而有負擔者。

(4) 家遭重大災害尚未復甦者。

(5) 中低收入戶(含)以下者。 申請人須明列上述項目,並附具市、鄉、鎮、公所或其他證明文件。

2、 清寒獎助學金名額不限,金額新台幣壹萬元。

(三)表揚體育、群育、美育暨參加社會活動(比賽)成績優異之同鄉子弟:

1、 凡參加政府舉辦之全國省(市)體、群、美育暨社會學術活動(比賽),成績優 異,名列前茅者,可向本會申請或由會員推薦經理監事會通過者予以表揚。

2、 表揚以精神為主,並可酌發獎金。

(四)若有需要,獎學金委員會得視個案提出專案獎助學金之補助,補助金額及方式 經獎學金委員會通過後專案報請理事長同意後實施。

四、作業規定:

(一) 各項獎助,已繳交會費之本會會員子弟均得申請。

(二) 各項獎助之申請,本會均有一定之書表可資應用,請來電話說明即寄。

(三) 申請春秋兩季獎(助)學金者,應各於當年九月三十日及次年二月二十八日前, 將下列各件送會。

1、 申請書一份(附籍貫證明)。

2、 以前學期之學業及操行成績單一份(須蓋有校印或教務處圖記)。

3、 本學期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一份(影印本亦可)。

(四) 春秋兩季獎(助)學金、清寒獎學金及優秀子弟獎金,均須提獎學金委員會審查 合格,經理監事會議通過或核備後,分別通知受獎子弟。各受獎子弟均應親自 到本會領取獎(助)學金,以示對本會的尊重。春秋兩季獎(助)學金的受獎學生, 須分別於次年三月十五日及次年十月十五日前領取。未於上述指定期限前親自 領取者視為放棄,名單將提報請理監事會討論。

(五)  受獎學生年滿二十歲者,應申請加入同鄉會為會員。

(六) 獎學金委員會於每學期辦理結束後,應將印領冊據,報吳仲亞教育慈善基金會、 朱伯坤獎學金委員會等,並刊登於鄉訊上。

(七) 就讀國內大專院校學生,以教育部承認學籍者為限;不含公費生、軍警校生、 重修生、延修生、延畢生、進修部、在職進修生及推廣教育學分班學生。

五、附則:本辦法由獎學金委員會擬訂,送請理事會通過實施,修正時亦同。

2016年10月17日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