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章程

團法人台北市武進同鄉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會定名為社團法人台北市武進同鄉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依據人民團體法暨有關法令設立之,並訂定本章程。

第 三 條:本會遵照政府國策,聯絡同鄉情感,發揚互助精神,共謀福利為宗旨。

第 四 條:本會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台北市。

第 五 條:
本會任務如左:

一、同鄉之聯誼與互助事項。
二、增進同鄉福利事項。
三、本縣文獻之蒐集與整理事項。
四、研究故鄉重建事項。
五、協助社會運動之推進事項。
六、輔導青年事項。
七、政府主管機關之諮詢及委辦事項。

第二章 會 員

第 六 條:凡戶籍在台北市之同鄉(包括原江蘇省武進縣常州府之同鄉),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得申請為本會在籍及不在籍會員,入會辦法另定之。本會不在籍會員係指居住在其他縣市及海外的同鄉會員。

第 七 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八 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 九 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十 條:本會會員應享權利如左:

一、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二、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權益。
三、不在籍會員不得享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不在籍會員應盡之義務如左:

一、遵守本會會章程、決議。
二、繳納會費。
三、為本會服務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二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大會因故不能舉行時,得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辦法另訂之。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理監事會及會員之提議事項。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四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以無記名連記法票選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 前項選舉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二人,以得票次多數者為當選。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五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召開會員大會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第十七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十九條:理事、監事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均無給職。

第廿一條: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二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二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分組辦事,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其編制由理事會擬訂,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廿三條:本會視會務實際需要,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及按行政區域設實連絡人,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變更時亦同。

第廿四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一至三人,榮譽理事廿五人,顧問七人以備諮詢,均為義務職,其聘期與監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廿五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六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托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七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以上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六、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出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廿八條: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不定期召開,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廿九條: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

第 卅 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召開會員大會並應檢送會員名冊。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一條: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壹仟元。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貳佰元。
三、會員樂捐。
四、存款孳息。
五、其他收入。

第卅二條:團體以其內部會員為捐募對象者,應提經大會或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行之。 其向會員以外捐募者,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各種聯誼組織不得向外捐募。
第卅三條:本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四條:本會經費之收支、應每三個月造具收支對照表,連同帳據,經理事會議通過後送監事會審查。
第卅五條: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作成審查報告一併提報會員大會通過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章 附 則

第卅六條:同鄉會因故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卅七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八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卅九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2022年2月19日 更新第十條至第十六條(其他條文延續2016)
  • 2022年3月19日 修正14/16/19/34條